生病住院除了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外,还能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我市参保城镇居民芦女士成为“大病医保”新政实施后第一位享受民生福祉的市民。居民医保按规定为其报销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9104.9元,大大减轻了芦女士的生活负担。
2013年,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列为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争取在全省将泰安列入第一批试点范围。根据规定,城镇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报销后还能享受大病医疗补助,个人年实际补偿额最高达到20万元。据统计,预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享受待遇人数达到2700人,报销大病医疗费1500万元。
■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013年9月22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自山东省将我市确定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市以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后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测算,逐步形成了我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框架。
为使政策更加符合泰安实际,我市拟定《泰安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进行了适度创新。特别是在筹资标准和报销待遇上,充分考虑群众医保需求和实际负担水平,打破病种限制,对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大大提高了群众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设置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最高额为20万元。
■首例大病医保报销额度达72.3%
参保居民芦女士是泰安市第一位享受大病补助政策的市民。2013年,芦女士因病住院,共花费147841.7元,居民基本医疗报销了97789元,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额为29209.7元;根据大病医保政策规定,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1万元以上费用为18209.71元,居民大病医疗补助额为9104.9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共为芦女士报销了106893.9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2.3%,这是芦女士按时缴纳了120元居民医保费的“回报”。
据介绍,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根据制度设计,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将分步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式进行,2014年度起,按省统一部署实行省级统筹。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相衔接,对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还用患者另外多交钱吗?据介绍,这项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再另外缴费。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3年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
此项新政刚一出台,立即受到广大居民的积极拥护,记者走访了几家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窗口排起了长队,正在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社区居民刘大爷说:“居民医保政策本来就很好,一年交上120元钱,就能有个基本保障,给我们这些原来没医疗保险的人解决了大问题,现在又有了大病医保政策,就更保险了。”
原标题:大病医保让更多患者看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