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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发布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4-01-15 10:31:00 作者:贾煜伟  来源:泰安日报
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迎来新形势,社会建设人防工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人防工程总量迅速膨胀。为进一步适应全市人防事业发展的需要,近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65号政府令),该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迎来新形势,社会建设人防工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人防工程总量迅速膨胀。为进一步适应全市人防事业发展的需要,近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65号政府令),该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165号政府令从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质量、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赋予了有关政府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权限,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推进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明确了人防工程的规划管理。明确了人防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管理职责;要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实施;要求各级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作为依据。明确了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要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配合人防部门履行职责,未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明确了人防工程项目应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占道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明确了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建设质量安全责任,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地上建筑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明确了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依法申请划拨或办理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防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应依法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按规定履行维护保养、消防、防汛、治安等职责。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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