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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六年内 泰安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6-02-05 20:55:00 作者:朱京宇  来源:大众网
根据通告,泰安城区禁限燃放的区域为:泰明路以西,桃花源路暨大河路以东,泮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的区域以及泰山风景名胜区。

      大众网泰安2月5日讯记者 朱京宇)2月5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泰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通告,泰安城区禁限燃放的区域为:泰明路以西,桃花源路暨大河路以东,泮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的区域以及泰山风景名胜区。此区域内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七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在限放区内,除除夕、春节、元宵节及结婚、开业等风俗习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共同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另,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Ⅲ级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泰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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