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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隐名持股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刑责作出规定
2015-12-15 11: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主体范围,其中对“隐名持股人”作出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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