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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那坡县一村主任挪用59万集体资金 获刑3年

2015-12-07 15:47:00 作者:苑长军  来源:广西新闻网
那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还挪用的资金59万元及利息4765元。

      那坡

      挪用59万集体资金 村主任获刑三年

      那坡县坡荷乡小果腊村原村主任李某挪用集体资金59万元,为自己购买商铺,结果锒铛入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2月4日,百色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那坡县坡荷乡小果腊村有一片林场,2001年,村里将这片林场给本村村民钟某承包经营管理。2010年,因建设靖那高速公路征地需要,钟某承包的林场被征地26亩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72万多元。其中,青苗补偿费12万多元为钟某所有,其余59万多元被钟某打入小果腊村集体账户。

      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李某担任小果腊村党支记、村主任期间,管理小果腊村集体账户。2012年6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村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果腊村集体账户中的59万元转入他个人的银行账号。3个月后,他连本带息取出,用于购买那坡县一间商铺。事后,为归还集体征地补偿款,李某又筹集了59万元,案发时,这笔款项仍在李某的银行账户上。目前,那坡县纪委暂扣了李某该账户的存折。

      那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还挪用的资金59万元及利息476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南国早报 记者苑长军)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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