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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狂男”购八百万房产要求解除合同

2015-11-16 11:16:00 作者: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2015年7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王军的情况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处于躁狂状态,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2015年8月,王军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并要求其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

      “躁狂男”购八百万房产要求解除合同

      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病经调解买卖双方达成一致

      (记者郑羽佳)王军(化名)以八百余万元价格购买房屋一套,给付卖家定金20万后却不再继续支付,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王军的妻子张丽(化名)称,其丈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病,签订合同时处于发病期,中介公司无奈撤诉。现王军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近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调解此案,双方解除合同,卖房人退还定金12.5万元。

      2014年1月,王军与李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军以805万的价格购买李女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一套300余平米的房产。签订合同当日,王军给付李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日,王军还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王军应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5万余元。

      此后,王军虽配合李女士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未再进一步履行其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亦未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2015年6月,中介公司将王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居间服务费15万余元。庭审中,张丽称,2007年底,丈夫被查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一直需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签订合同时丈夫正处于发病期。王军也称,签订合同时,自己确为病情发作时期。

      2015年7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王军的情况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处于躁狂状态,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但因双相情感障碍的病情具有波动性,因此无法对王军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见此情形,中介公司无奈撤回了起诉。

      2015年8月,王军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并要求其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

      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李女士表示无法接受。

      因此,李女士不同意王军的诉讼请求。见此情形,王军只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其在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系同日签订,且当前通州区房价确有上涨,法官给双方做调解工作。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王军与李女士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李女士退还王军购房定金12.5万元并当庭履行结清。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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