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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贿款扔掉了不是喊冤理由
2014-07-22 15:37:00
来源:大众网
当然一些犯罪嫌疑人应该认识到主动交待受贿款物的去向,能说明自身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故意的直接支配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受贿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而不能以受贿款物用于公务支出来否定行为人的受贿犯罪事实。 有道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像王建彬之类的贪腐官员即便是扔了赃款,也扔不掉罪责。法律是公证的,也是无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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