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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贿款扔掉了不是喊冤理由

2014-07-22 15:37:00 作者:董平  来源:大众网
当然一些犯罪嫌疑人应该认识到主动交待受贿款物的去向,能说明自身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故意的直接支配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受贿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而不能以受贿款物用于公务支出来否定行为人的受贿犯罪事实。 有道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像王建彬之类的贪腐官员即便是扔了赃款,也扔不掉罪责。法律是公证的,也是无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作者:董平

      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深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建彬受贿案昨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港币1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上缴国库。(7月20日南方都市报)

      这名腐败干部之所以引起社会热议在于他在庭审时为自己的解释,他称其中一笔300万贿赂款,他因为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另外一笔500万港币他也没有用过一分。在他看来,扔了或没用过一分,就不算是受贿。

      这样的理由咋一看有些道理,实际上很荒唐。一个干部只要受贿了,受贿款去向不影响定罪的,无论是扔掉了,还在放着没动,还是去用作慈善了。

      而详细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要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物用于何处的问题。

      其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要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具体而言,王建彬并没有拒绝这300万贿赂,只是自己称扔掉了,而这一理由并不能排除他的主观故意。

      其三,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分析,诸如将贿赂款扔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成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犯罪作为当前的“高发性”犯罪无疑成为各级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如果受贿款物不用自我开支就不入罪,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让那些受贿的贪官去打法律的擦边球。

      当然一些犯罪嫌疑人应该认识到主动交待受贿款物的去向,能说明自身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故意的直接支配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受贿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而不能以受贿款物用于公务支出来否定行为人的受贿犯罪事实。 有道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像王建彬之类的贪腐官员即便是扔了赃款,也扔不掉罪责。法律是公证的,也是无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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