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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分两类考核

2015-03-03 08:07:00 作者:张冉  来源:大众网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办法,将由泰安市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实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金额度。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大众网泰安3月3日讯(记者 张冉)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办法,将由泰安市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实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金额度。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办法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度平均浓度同上年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根据空气质量考核的需要,将泰安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按照承担空气质量站点的责任权属,调整系数分别为1.15、0.5、0.65;第二类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调整系数均为1。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按上述计算方法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补偿资金和补偿县级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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