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博阳路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2017-08-28 11:0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8月28日讯 26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博阳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并附《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告》,征收范围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6元/平方米月补偿。

  附1: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博阳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按照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对博阳路进行改造拓宽。为做好博阳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了《关于征收博阳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博阳路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博阳路控制宽度70-90米内的合法房屋,以及省庄立交桥改造、平交路口展宽和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需征收的合法房屋(以施工放线位置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天内。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该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2: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对博阳路进行改造拓宽。为做好博阳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泰山区人民政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博阳路控制宽度70-90米内的合法房屋,以及省庄立交桥改造、平交路口展宽和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需征收的合法房屋(以施工放线位置为准)。

  四、征收目的:市政道路建设。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

  六、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按有效合法证件确定,有争议的,根据争议的内容由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认定。

  3、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为多层或高层楼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接近的户型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纳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优惠价1640元/㎡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上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不收取楼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分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结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方式结算。

  5、配套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等面积安置部分不交差价,超安、欠安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分别对被征收配套房及用于产权调换配套房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

  产权证载明的车库,不具备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具备安置条件的,等面积部分不缴纳差价,超、欠面积安置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6、征收范围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6元/平方米·月补偿。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之日起,一般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按规定加发临时安置费,直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回迁后,再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沿街商业房的,按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平方米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生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80元/平方米补偿。

  7、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产权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搬迁腾空房屋。

  8、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数额。

  9、产权调换房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八、产权调换住宅分房方式

  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抓阄选房。

  九、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单位集体宿舍的,由该单位负责腾空需征收的房屋,房屋的征收补偿归产权单位。

  十、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公证处、街道(镇)、村(社区)等现场监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为促进房屋征收顺利实施,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每户 10000元。

  整栋单元式的住宅楼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全部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每户2000元。

  2、被征收人合法营业房、经营性大棚、生产车间等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一户计算,按照上述住宅房屋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和标准予以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3、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收回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十四、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执行政府补偿决定书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十五、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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