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城市停车经营服务单位明码标价和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4-08 14:21:35 来源: 肥城市场监管 作者:

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泰安市相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和《关于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2〕43号)《关于泰安市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4〕11号)要求,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价牌必须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停车经营服务单位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条件、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三、全市范围内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政府定价停车场,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停车场免收首次2小时停车费;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首次2小时免费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费时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特殊车辆停放实行收费减免、优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五、凡是不按规定执行机动车、新能源号牌汽车免费停车时间,不按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或者超标准收费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投诉。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孔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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