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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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泰安市相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和《关于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2〕43号)《关于泰安市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4〕11号)要求,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停车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价牌必须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停车经营服务单位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条件、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三、全市范围内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政府定价停车场,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停车场免收首次2小时停车费;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首次2小时免费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费时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特殊车辆停放实行收费减免、优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五、凡是不按规定执行机动车、新能源号牌汽车免费停车时间,不按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或者超标准收费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投诉。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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