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范围主要包括9类情形

2018-10-17 17:40:00 来源: 山东省政府网站 作者: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据悉,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鲁公通〔2018〕137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今年以来,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就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一次办好”做出全面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均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审批服务便民化举措,迅速掀起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的热潮。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主力军,承担公安机关大量出具证明工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质量、效率、作风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整体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派出所服务水平,现就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范围

  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证明清单及式样见附件)

  二、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提升服务群众水平

  “一次办好”是“放管服”改革的山东实践,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全省公安服务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必须常抓不懈、持续用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把“一次办好”改革落到实处,让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要积极兑现承诺,按照“减到极致、放到极致”原则,公布办理各项业务服务清单,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坚决清理废除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等不必要材料。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要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应用,推动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有机结合,做强信息化支撑,实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强化窗口服务,推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各类收费尽快实现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预约办理等服务措施,大力推行错时、延时服务,积极推广自助设备、移动终端等受理模式,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彰显新时代公安机关的新作为、新形象。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将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深入推进“一次办好”作为提升公安工作管理服务质量、展示公安队伍形象的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积极为社会提供出具证明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培训,明确出具证明的范围、格式和要求。有关部门要求群众开具超出范围的证明,要积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群众要求出具不符合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精神证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出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态度“冷硬横推”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多渠道听取意见建议,掌握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摸清工作短板,找准难点堵点突破点,跟踪督办整改,提升工作质效,更好更快地服务企业群众。省厅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各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联系人:陈功庆、郭家宁,联系电话:922123309。

  附件: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8月20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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