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位花甲老人打官司讨薪,用人单位根本不露面

2017-04-20 18:07: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张焜

  七位花甲老人讨薪,用人单位根本不露面

  青州七位花甲老人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索要工资。开庭时,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出庭。不过,法院依法维护了七位老人的权益,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6万多元。

  某机械公司是一家位于乡镇的私营企业,劳动力主要来源于附近的村庄和小区。2004年春,王某应聘到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这一年,王某刚满50岁。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被提为组装车间主任,在公司下发的负责人名单中,王某的工作岗位为总装一车间主任,其工资以本车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上浮10%发放,但王某心里始终有个疙瘩,因为从工作之日起,机械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实际上,像他这种没有“名分”的职工在这家公司还有很多。2009年秋,机械公司突然提出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虽然只是短期劳动合同,但至少已经开了先例,这让王某看到了盼头,然而,这个盼头在第二年就被打破了,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便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直到王某离开公司。

  开始工作那年,机械公司年运营良好,王某等人也能及时领到工资,在此后的几年当中也是一直如此,而且王某的工资收入也很可观,因而,王某也就没有计较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也没有把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太放在心上,然而好日子终究还是结束了。从2015年初开始,机械公司开始发生拖欠工资的现象,王某领着白条工作了一年,次年初,王某被告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他的日均工资被改为140元,此后,王某按此标准领取工资,但半年之后,工资又停发了,2016年11月,王某再三思虑后,终于决定离开公司另谋生路。至王某离开时,公司尚欠王某工资6万余元。这一年,王某62岁。

  6万余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几次追讨,王某都空手而归。当然,在机械公司,像王某这样被拖欠工资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还有一大批人。王某与6个熟悉的老职工经过一番合计,决定一起去申请仲裁。2017年初,王某等7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委以王某等人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七个老人最终选择了到法院起诉。

  庭审当天,原告王某到庭,但作为被告的机械公司始终没人露面,庭审也就成了独角戏。原告提交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名单、公司劳动规定、考勤表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报酬,并主张其2016年11月不再到被告处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合法的用工主体,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也可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原告王某关于其离开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主张应予支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原告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仍应予发放。同时,虽然原告在2014年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在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前,原告仍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机械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工资6万余元。同日,法院对其他6人的案件也作出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上述7起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或者停缴养老保险,也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换言之,有无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不是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系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但现实中,仍有劳动者未能参与养老保险的情况,对于此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呢?

  本案反映了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意味着其劳动关系的解除,这也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享受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而实践中,这也成为了他们维权时遭遇的困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条例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更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列入劳动合同终止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而不能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范,也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而应将该条文理解为任意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拥有自主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换言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劳动者可以选择不退休,而继续延续其劳动关系。对于参与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亦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劳资双方虽然签订过一次书面合同,但这并不否定法律上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因合同期间横跨法定退休年龄而存在前后效力的差异。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即使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者的王某仍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亦不能以其年龄为由解除合同,否则便是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至于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有自行选择的权利。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 赵立波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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