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保险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2017-05-27 14:1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讯 近年来,许多人被高息诱惑,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但是非法集资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集资形式,风险是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的,一旦集资人出现投资失败,导致巨大亏损,就无法偿还出资者的利息乃至本金,更有甚者集资人很可能恶意携款潜逃。

  据了解,为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山东保监局统一部署,于5月份在全省保险业集中开展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强化落实非法集资风险防控责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同时在行业内持续开展合规教育,提升全员合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人士介绍,我省在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一直重视预防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山东保监局与山东省公安厅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了山东保险业反欺诈中心,各市保险协会与当地公安部门成立了反欺诈工作站,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工作。

  同时,也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人员”就是买保险时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可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验证。“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省保险协会同时呼吁广大的保险消费者,树立正确保险理念,认清保险的保障功能,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不要受高息诱惑的影响,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在遇到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各工作站举报,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0531-85123208;山东保监局举报电话:0531-81663758。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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