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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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也是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高发期。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行动,现曝光一期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全力筑牢安全防线。
一、案例概要
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爆竹售卖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售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最大限量为110箱,现场实际存放的数量达到134箱,超过核定储量,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9裁量档次1档,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三、警示教育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是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时因存放数量的变化引起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发爆炸导致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春节前后,全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曾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伤和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随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大大提高,但从业人员总体综合安全意识和技能相对较低,对零售店(点)的风险认识不全面,对风险管控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安全意识不强。因此,严禁零售店(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是有效控制安全风险的有力措施,是预防零售环节火灾爆炸事故及其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途径。
四、相关法律知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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