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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资母亲出名买房 房产被判母子共有财产

2014-10-14 08:47:00 作者:  来源:北京晚报

       他被三个姐姐告上法庭

      张中(化名)的父亲去世后,赶上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张中出资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了张父承租的单位公房。张母还签了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张中。但张母去世后,三个姐姐却将张中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继承。

      张中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根据他的叙述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

      诉争房屋原本是张中的父亲生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张父去世时仍属于公房。

      张父去世后,张中夫妻和张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单位通知张母诉争房屋可以购买,但只有张母有购买资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

      张中和母亲签订协议约定:由张中出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待产权证取得后,张母再将房屋过户到张中名下。

      2002年4月20日,张母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房屋因是张中出资,在她百年后由张中继承。

      2007年8月,张母拿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但直到张母去世,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张母的名下。

      律师诊断

      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无效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张母的遗嘱是在打印件上签的字,因此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方为有效,而此案遗嘱中只有张母个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法定继承。如果张中想依据遗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产,法院不会支持。

      诉争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张中的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亲43年的工龄,因此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母亲留有遗嘱,但也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诉争房屋虽然是张中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张父去世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后来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张父的工龄,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内容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复函》里对于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不变。

      此外,购买房屋的钱是由张中支付的,而不是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储蓄款,所以诉争房屋不能仅因使用张父的工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属于母子共有财产

      那么张中与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协议约定以张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房款由张中支付。两个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而且张中也依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

      赵三平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张中已经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诉争房产属于张中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继承,首先要划出属于张中的份额,张母的份额由张中与其三个姐姐共同继承。由于张中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多分。

      由于该房产属于张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张中可以要求房产归自己,依照份额给三个姐姐一定的经济补偿。

      广衡律师事务所承接代理了张中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印证了律师的分析:即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张中所有,另一半属于张母的遗产,由张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于张中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大,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诉争房屋归张中所有,张中分别向三个姐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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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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