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7-03-15 11:5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田阳

  大众网泰安3月15日讯(记者 田阳)3月15日,2017年泰安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举行,会上发布了泰安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医疗、保健品等2016年群众关心的热点维权案件。

  泰安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1、东平某综合医院擅自加收住院床位费案。东平某综合医院违反规定对患者多收取床位费,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冒用知名企业名义电话销售保健品案。当事人在网上违法购买国内知名企业的顾客信息,并雇佣话务员冒充知名企业对顾客进行电话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3、肥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案。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宣称的买房子送汽车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构成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4、肥城市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工商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加油站销售的92号国V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山东省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其门户网站介绍本公司基本情况的内容,真实情况与其宣称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6、山东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收取宽带有线电视初装费案。当事人要求购买其商品房的业主缴纳宽带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实际上两项费用已计入房价,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

  7、新泰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还消费者换热器采暖费案。2013-2016年期间,当事人在无法律规定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收取每位用户换热器采暖费200元,采暖期结束后才对没有使用换热器的用户退还费用,违反了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

  8、泰安市泰山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设计的外包装突出使用的“泰山女儿茶”字样,与权利人泰山女儿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的“泰山女儿”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9、泰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香烟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及文字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10、泰安某电缆有限公司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设计的“正泰及图”标识,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正泰”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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