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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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赵某疯狂作案,先后于2019年4月8日晚,在岱岳区中国农业银行对面盗窃张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8日,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盗窃王某停放的电动车内的电瓶四块;4月9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建材店后门处,盗窃王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4月11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村,盗窃宋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二轮车一辆;4月11日凌晨,在岱岳区满庄镇某村,盗窃黄某停放在村委东侧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1日晚,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内,盗窃宋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7日凌晨,在岱岳区卫生院停车棚内,盗窃张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4月18日凌晨,在岱岳区卫生院西侧停车场,盗窃裴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盗窃价值共计10924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犯罪所得6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艾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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