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泰安市反馈督察情况

2018-11-20 09:1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11月20日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环保督察工作统一部署和计划安排,2018年8月20日至9月9日,省第十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泰安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泰安市委、市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上省第十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亓同秋通报督察意见,泰安市委书记崔洪刚作表态发言,市委副书记张涛主持反馈会,市政协主席周桂萍,督察组有关人员,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2017年以来,泰安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中央、省级环保督察的整改落实,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和阶段性成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泰安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多次研究问题整改工作,成立了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整改工作调度督办制度。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散乱污”企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扬尘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推动问题整改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泰安市制定了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了问题台账管理和销号工作机制;实行市级领导干部包保县(市、区)和包案制度,建立督导巡查机制,定期对整改工作开展现场督导、明察暗访,通报、督办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实施约谈、问责。

  三是构建长效机制。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综合整治大汶河流域和环东平湖水生态系统。举一反三,将督察问题整改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统筹谋划、系统治理。抓好典型示范引导,避免“一关了之”“一拆了之”等“一刀切”行为。追责问责贯穿于问题整改全过程,累计约谈191人次,问责196人次。2017年以来,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937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3起,查封扣押6起,限产停产3起,办理行政拘留案件83起、刑事案件20起,起到警示作用。

  泰安市高度重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10月底,督察组交办的525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全部办结,责令整改117家,立案处罚44件,处以罚款194.85万元,立案侦查3件,拘留3人,约谈1人,问责8人。

  督察指出,泰安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重发展、轻保护问题较为突出,经济结构总体偏重,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占比较高,能源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环境问题依然严重,环境保护的力度、成效与中央和省里要求以及群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生态环保履职不到位。

  落实上级有关部署不深入。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电〔2017〕13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后,泰安市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未针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提出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整改工作认识不足。有的部门对“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认识不足,制定的问题整改方案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抓整改落实不够,整改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管理;有的信访案件、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档案归档不及时、不全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整改办法不多,态度不积极,存在“等靠”思想;一些停产治理的工业企业,未及时制定和报备停产整改方案,整改、调度、督办和检查针对性不强。

  有关政策执行不力。2017年,高新区、东平县未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压减任务,煤炭消费量不减反增,泰安市发改委未按照《泰安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监管考核办法》要求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泰山区、高新区没有建立煤炭减量替代考核机制。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进展较慢,基础工作薄弱。

  二是部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

  部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2017年,泰安市优良天数比例、PM10浓度未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目标要求;高新区氮氧化物改善率未达到市级考核要求,优良天数同比减少;2018年以来,国控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尚未达到年度约束性指标要求;泰山区梳洗河、肥城市康汇河水质较去年同期出现恶化,部分水体水质劣于五类,河长制、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

  建成区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不够。城区交通道路保洁未实行统一监管,道路管护投入、标准不一,由区政府负责的道路保洁水平不高。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未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城区博阳路5808厂以北路两侧、博阳路南段、省庄热电厂附近和泰山医学院新校区北侧施工现场,东岳大街西侧黄草岭村、唐王路志高国际东邻拆迁现场,佛光路华新家园建筑垃圾堆存场,新泰市青云街道龙池路和重兴路道路施工现场、肥城市星美城市广场施工现场等土地裸露、扬尘污染严重;泰山国际汽车城施工工地周边道路路面尘土明显。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区部分管网疏于管理,老旧、破损严重,点位错接、淤塞问题突出,14.6%的管网雨污混流,主要集中在梳洗河、七里河、奈河沿线。新泰、肥城等县(市、区)部分污水处理厂总磷浓度执行1.0mg/L的排放标准,受纳水体缺少水质提升工程,影响水质稳定达标。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率偏低,已运行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展水质定期监测,东平湖周边有3个乡镇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煤炭消费压减工作压力较大。2018年1-7月,泰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总量不减反增,同比增加了4.1%;新泰市、东平县自4月份以来煤炭消费同比增量持续提升,1-7月份分别增加31.6万吨和22.9万吨。

  河湖生态流量不足。泰安市水利部门虽然制定了大汶河生态流量试点方案和闸坝联合调度实施方案,但未印发实施;大汶河沿线设置大型闸坝多达8处,未建设导流槽等设施,致使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在非汛期基本无径流,严重破坏了大汶河水生态系统。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到位。全市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督察发现,泰安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存在局部坝体倒塌等问题;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该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排查不严不实,报送的情况与督察发现的问题不符。

  三是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到位。

  “散乱污”企业整改不彻底。新泰市毕泗波塑料颗粒厂、新泰市鑫洋卫生材料厂,泰安市辉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鑫泉造纸助剂厂内的2家小化工厂、华泰采石场,岱岳区孙家沟奇石大市场汽修点、泰安市大金地商砼有限公司等未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清理;宁阳县对于整改提升类的企业,先后两次推迟了整改完成时限;督察发现,岱岳区西太平村养鸡院内存在1家机械加工厂,手续不齐全;泰安市志和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企业环保问题整改要求不严。新泰兰和化工有限公司、新泰昊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企业未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新泰恒赢化工有限公司、宁阳新安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硫酸厂已停产多年,但设备仍未拆除、原料未清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肥城市9家砖厂恢复生产以来,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至今未达到验收标准,生产场地未硬化,环境卫生差。

  畜禽养殖规范引导不到位。泰安市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等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对适养、限养、禁养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极个别养殖户在禁养区内复养,“回头看”督察期间,畜禽养殖相关的信访案件约占总数的19%。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对异味治理缺乏有效措施,对养殖废弃物清理、处置不及时,废兽药包装袋、废针管等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四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慢。

  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新泰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宁阳钢球工业园等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均应于2018年6月底建设完成,截至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工程仍在施工。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肥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进展缓慢。

  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推进迟缓。泰安市33处矿山复绿工程仅完成18处。2013年以来关停的露天开采矿山中,仍有19处正在实施治理,另有20处修复工程尚未实施。列入2016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中,东平县城南小清河人工湿地及生态修复工程今年6月份刚开工建设,大汶口人工湿地、邱家店河道水体生态修复等项目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整体工程尚未验收。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缺位。部分园区仍为“政园合一”式管理,缺乏专业化管理团队,环境管理队伍能力不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明确,难以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主体责任,影响了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度。个别园区对于规划环评的认知仅停留在完善手续层面,未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一些园区未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各类园区普遍未建立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机制。

  督察要求,泰安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东时的重要指示,围绕实现“四减四增”目标,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深化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泰安市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本次督察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对于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泰安市委、市政府应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时通过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形成了问题清单,将按有关规定移交泰安市委、市政府处理。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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