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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泰安小伙借记卡被盗刷16万法院判决银行全责

2016-04-19 10:08:00 作者:  来源:山东法制网
卡在手里,钱却没了。 近年来频发的盗刷银行卡案件无疑给居民“钱袋子”的安全敲响了警钟。那么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发卡行是否应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呢?日前,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银行最终被判承担储户因盗刷造成的全部损失。

      卡在手里,钱却没了。 近年来频发的盗刷银行卡案件无疑给居民“钱袋子”的安全敲响了警钟。那么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发卡行是否应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呢?日前,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银行最终被判承担储户因盗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6万存款一夜蒸发,盗刷地在河北遵化

      2010年6月,泰安的王先生办理一张交通银行借记卡,并开通短信提醒、手机银行等业务。去年6月28日下午,王先生前往交行岱岳支行办理一笔 14 万的存款业务,此时卡内金额为 16.6万。谁也没有想到,存款打入卡内仅9小时,悲剧发生了。

      当晚 11时至次日凌晨 1时,该卡在河北遵化一 ATM 机上转出10万、取现4 万、消费 2.6万。29日清晨,发现银行卡被跨省盗刷的王先生立即携卡前往发卡行办理查询业务,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损失惨重的王先生认为银行方未能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便将交行泰安分行和岱岳支行一并诉至法院。

      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构成违约

      庭审中,被告认为, ATM 交易中,银行通过后台履行了审查磁条信息及密码正确性的义务,正常情况下,密码仅为王先生设定并掌握,银行有理由相信此次盗刷系因其未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原告应为其过错担责。且公安机关已介入案件调查,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中止民事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虽与盗刷有关,但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审理结果亦不影响对盗刷犯罪的处理。按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完全可独立于刑事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防止储户信息、密码被轻易复制盗用。 而被告由于技术漏洞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已构成违约。按严格责任原则,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应赔偿原告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14万元(另 2.6万已由POS机公司退还)。

      延伸阅读:卡被盗刷后,你该怎么办?

      那么在生活中,当我们遇有类似事件时,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具体到这一案件来看,当盗刷发生后,王先生能在第一时间前往银行查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值得点赞。”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 市民在遭遇盗刷时,一定要有取证意识。注意保存短信提醒。还可在最短时间内用手中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证明卡被盗刷时真卡在本人手中。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形成报警记录。”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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