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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04-06 15:0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泰山网讯 (记者 朱超 通讯员 苏智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泰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工作需要,我市根据《立法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全国特别是省内许多同类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参照,形成《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专家、市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28次两次会议审议,形成《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大会审议稿),提交泰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进行审议,大会予以表决通过。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该条例共四章四十八条,用于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程序。条例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为基本内容,突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初审编辑:赵伟
责任编辑:王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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