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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三个突出”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模式

2015-12-03 14:2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泰安12月3日讯 泰安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探索完善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又符合民事立法精神及程序原则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模式,取得良好成效。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抚养权变更、抚育费承担、校园伤害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80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突出区别保护 确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理念、思路和方式 

      根据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点确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裁判理念。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为价值追求,以区分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审判理念的类型化审判模式为核心,在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同时兼顾权利平等原则,在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兼顾成年监护人利益,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服务,促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统一制度体系。

      区分案件类型采取不同审判思路。以法定代理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未成年人利益与其监护人利益是否存在对立为标准,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分为三类,分别采取不同审判思路;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与未成年人身份相关的案件,体现特殊保护,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权益;对于发生在家庭外部未成年人侵权或权利被侵害案件,体现同等保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其他婚姻家庭案件,体现统筹保护,在处理成年当事人争议时兼顾未成年人的相关利益。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推行柔性审判方式。组织民事少审法官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将社会观护、心理评估、寓教于审等方式方法引入民事审判领域,对抚养权纠纷等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或相关人进行成长环境调查、心理评估,增进法官对孩子身心状况的全面了解和把握,尽力避免纠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突出实体保障 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主体地位。在未成年人亲子关系纠纷中,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参与权及发展权,将“子女最大利益”置于“父母的法律权利”之上,将审查焦点从“谁有权利担任直接抚养人”向“由谁担任直接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转变。

      为未成年人指定社会调查员及诉讼代理人。在未成年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出现冲突的家事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社会调查员及诉讼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陈述有关事实及发表法律意见,对父母家庭监护进行支持与监督,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1—10月,共为25名未成年人指定了社会调查员及诉讼代理人。

      设立亲情教育环节。在诉前或诉中组织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观看法院制作的专题教育片,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症结,修复彼此感情,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和亲子关系,妥善解决纠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10月,共组织各类观摩教育18次。

      突出案结事了 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强化全程调解。除加强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邀请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专家等参与调解工作,法情理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促成和解。1—10月,全市法院少审民事案件调解147件,撤诉63件,调撤率达75%。

      强化文书功能。文书说理注重“以法为本、并叙情理”,尤其在变更抚养关系、追索抚养费等家事案件中,除针对纠纷说理论证外,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结论,融入倡导亲情的情感说理,不仅通过审判化解纠纷,更力图通过裁判消除对立、弥合亲情。在文书的制作形式上,把法官寄语、心理专家寄语、宣教视频短片附于判决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法制教育功能。1—10月,在裁判文书中附带法官寄语18条、心理专家寄语13条、视频教育光盘3部48盘。

      强化延伸服务。坚持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从“立足审判、适当延伸”向“审前干预、全面维权”扩展。针对需要帮助的困难未成年人加大救助力度,如对两起大面积烧伤案件未成年人各司法救助10万元,同时配合心理介入帮助未成年人及家庭成员。在依法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联合团委、学校、社区、家庭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统一制度体系。1—10月,共联合开展各类未成年人维权、帮教等活动23次。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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