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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诊断致患者猝死 泰安一医院赔上九万

2015-11-02 08:29:00 作者:赵兴超 张广岭 李彦勇  来源:齐鲁晚报
因胃部不适,东平居民王某到医院诊治,医院也诊断出相应病情并给予一定治疗,但三天后王某死亡。东平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诊疗行为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参考鉴定意见中参与度16-44%,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承担44%赔偿责任。

      因胃部不适,东平居民王某到医院诊治,医院也诊断出相应病情并给予一定治疗,但三天后王某死亡。家属认为医院耽误治疗,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医院诊疗不当与王某死亡形成间接因果关系。近日,该医院被法院判处赔偿9万7千元。

      据了解,王某入住医院进行诊疗时,医院初步做出诊断为:胃部不适待查?胃炎、急性肠胃炎?脑梗塞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虽然医院之后给于一定诊疗,但三日后王某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力,与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王某家属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0000余元。

      经依法对外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认为医院的过错对王某心脏性猝死形成起次要作用,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16—44%。

      东平县法院结合医疗过错参与度,判决涉案医院承担44%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7000余元。

      法官介绍,本案诉争焦点,是被告医院在王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王某就诊并住院治疗,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院方在进行执业活动时,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及努力完成委托工作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责任。

      同时,患者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风险,选择医院治疗后,并不意味健康风险转移给医院,自己不承担后果。

      东平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诊疗行为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参考鉴定意见中参与度16-44%,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承担44%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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