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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九类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救助不设起付线

2015-09-02 14:0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近日,泰安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九类社会救助对象,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社会大救助范畴,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不设起付线。

      大众网泰安9月2日讯 近日,泰安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九类社会救助对象,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社会大救助范畴,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不设起付线。

      《实施意见》明确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人员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急难救助等九类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其中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低保边缘家庭;因突发性事件(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变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指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支出总和),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段分标准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报销目录原则上要与大病商业保险保持一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不设起付线。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出起付线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实施意见》明确,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社会大救助范畴,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不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生活无着流动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加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定期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加强家庭监护干预,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健全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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