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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下发通知 做好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

2015-06-26 07:12: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通知》对救助内容进行了明确:一、对困难群众衣食及生活必要支出的基本生活救助;二、对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的专项救助。为解决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大众网泰安6月26日讯 据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解决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目标,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健全“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提升急难事项认定效率和救助效能,确保救助工作快速响应、落到实处。

      《通知》对救助内容进行了明确:一、对困难群众衣食及生活必要支出的基本生活救助;二、对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的专项救助。根据急难对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救急难”情形,在现有救助体系内尽可能实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救助,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尤其重视疾病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对困难群众其他救助需求的社会救助。

      此外,《通知》也对救助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要求做了说明,强调各县(市、区)是“救急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真正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

      《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解决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工作目标

      以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目标,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健全“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提升急难事项认定效率和救助效能,确保救助工作快速响应、落到实处。 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政策,依法救助。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鲁民函〔2014〕15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救助程序,健全救助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困难。

      (二)部门联动,综合救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在发挥救助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基础上,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调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健全主动发现问题和快速响应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实施综合救助,着力打造部门协作有力、社会协同有效的“救急难”工作格局。

      (三)公开透明,阳光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方式等及时予以公开,方便群众监督,确保“救急难”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三、救助内容

      (一)对困难群众衣食及生活必要支出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救助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过渡性救助,依据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对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的专项救助。根据急难对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救急难”情形,在现有救助体系内尽可能实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救助,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尤其重视疾病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对困难群众其他救助需求的社会救助。对于各项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满足救助需求的急难事项,借助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给予个性化救助,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

      四、救助措施

      (一)畅通急难救助渠道。开设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申请办理渠道。以村(社区)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以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乡(镇、街道)是入户调查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对有急难救助需求的个人及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将相关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对需要专项救助的进行现场核实,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进行研判论证,集体商议决定救助方案及救助金额,必要时邀请村(社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保障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对于可能造成困难群众自残、自杀甚至产生危害社会行为的特殊急难事项,及时果断采取救助措施,事后根据实际情况补办手续或说明情况,并进行公示。对于急难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只要能够证明真实情况,材料既可以是文字说明,也可以是反映问题的图片或声像资料;如果均无法提供,也可由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在入户核查证明中说明情况,并提供两人以上证明。

      (三)拓展急难救助内容。逐步推动救助服务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救急难”为主题的慈善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和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方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具体程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五、救助任务及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给予住房救助。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给予救助,对农村住房困难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困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困难学生,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教育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财政在社会救助中资金保障主体作用,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做到及时拨付。

      市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做好受灾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发挥困难家庭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全市救助对象的数据库,确保始终围绕“最困难的人”进行救助。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加强协作配合,落实“首问负责制”,打造“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救助机制,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受灾群众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的有效衔接,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问题。

      (三)加强督办督查。各县(市、区)是“救急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真正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市里将定期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工作流于形式、救助不合理不到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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