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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发证成伪造?泰安一男子告赢国土局

2015-03-24 16:11: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一男子收到泰安某国土资源局的《更正登记决定书》,称他手上的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男子将该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近日,该国土资源局因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依法撤销决定书。

      2014年4月,张某突然收到了泰安某县国土资源局《更正登记通知书》,称自己的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更正登记。同年7月,张某又收到了该部门的《决定书》,并称逾期不来办理,国土部门将报经政府批准,“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张某称,自己的土地证是2006年国土部门亲自来调查的,怎么就突然就变成了伪造的。为了维权,他把该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院,随后,该案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审理中,国土部门认为,张某所使用的土地登记权属材料记载的相邻权利人均明确表示从未参加过界址调查指界,地籍调查表中邻宗地签名都不是本人所鉴,是伪造,土地证的两个界址点标示登记错误。

      张某则认为,《决定书》认定“土地登记权属材料记载的相邻权利人均明确表示从未参加过对张某宅基地界址调查指界,地籍调查表中邻宗地签名均非本人所鉴,系伪造”,但地籍调查是由国土部门组织,在地籍调查表最下面“界址调查员姓名”一栏签名的都是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地籍调查表出现错误,也是国土部门的错误。此外,国土部门在《决定书》中没有查清界址标示的具体情形,庭审中也没有提供界址标示登记错误的证据,所以作出《决定书》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国土资源局在《决定书》中认定两份土地证“地籍调查中界址标示登记错误”,但在《决定书》中没有查清相关的事实,也没有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错误的性质和详细情形到底属于边界错误还是权属错误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主体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但本案被告作出《决定书》的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一审做出判决:撤销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对原告张某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书》。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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