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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布消费维权案例 韵达快递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

2015-03-10 15:06:00 作者:刁云龙  来源:大众网
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大众网泰安3月10日讯(记者 刁云龙)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泰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快递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检查中,发现泰安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在快递服务中使用固定格式、内容的《快递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写有“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内容,该内容对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作出了单方面的限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根据办法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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