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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租不打发票乘客可拒付费 新规明年施行

2014-10-22 15:12: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

      按照《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规定》明确指出,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否则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若不予配合,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明确,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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