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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将建职业年金制度

2015-10-30 09:22:00 作者:王洪玲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泰安10月30日讯(记者 王洪玲)10月30日,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

      

      大众网泰安10月30日讯记者 王洪玲)10月30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开始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袁久亮在发布会上介绍,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据了解,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王强告诉大众网记者:“为更好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另外,王强还表示,本次改革后,原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根据省里统一规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独生子女父母,属于符合原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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