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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首例拒不支付工资案审结 包工头被判刑

2015-09-30 09:23:00 作者:  来源:齐鲁网

      上海人刘刚(化名)来泰安承接工程并雇佣200余名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刘刚拒不支付500余万元的工资并跑到外地躲避。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刘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据悉,这是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泰安城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刘刚是上海市崇明县人。2012年4月份,刘刚借助一家建设集团的资质,承包了山东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泰明路的立体车库工业园工程施工项目。在此期间,刘刚将该工程分包给了九个施工班组,共雇佣200余名工人参与施工。

      工程完工后,这家科技公司将全部工程款共计4400余万元付清给刘刚。但刘刚在支付给工人部分工资后,剩余的共计500余万元的工资就再也没有支付。工人找刘刚要工资,刘刚却玩儿起了“捉迷藏”。为逃避工人催讨工资,从 2013年开始,刘刚不仅多次更换电话号码,还离开泰安前往外地躲债,致使工人无法与刘刚取得联系。

      联系不上刘刚,秦某、叶某等200余名工人便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刘刚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刘刚仍拒不支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刘刚抓获归案。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庭审前刘刚已积极归还了拖欠工人的大部分工资,庭审后全部归还完毕。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全部归还了拖欠工人工资,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至此,泰安城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告结。

      法官提示:为了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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