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2021年元旦实施 供热温度不达标可退费

2020-11-30 14:2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田阳 通讯员 孔研 泰安报道

  11月30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泰安市供热条例》有关情况。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泰安市供热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服务规范、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

  条例明确了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将“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工作目标强力推进。规定供热工作实行市、县(市)两级分级管理模式,明确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供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为避免换热站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出现热力管道爆炸、泄露等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因设备运转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噪音、共振等危害,同时为了保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专用房,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业主合法的公共设施用地权等问题,且充分考虑老旧小区、已建成小区等区域中确实存在无法将换热站独立设置的特殊情况,条例作出了“换热站一般应当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供热工程质量,条例明确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条例规定“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条例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为确保供暖质量,条例规定在住宅建筑达到标准要求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同时,为进一步维护热用户的权益,条例对暂停供热的处理办法和室温检测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对应相关禁止性规定内容,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严格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对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泰安市供热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双方行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有着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将为泰安市供热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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