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三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4895件 803人获假释

2017-06-21 17:4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田阳

  大众网泰安6月21日讯记者 田阳)6月2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2014年起,三年来,泰安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4895件,年均1600余件。其中,假释803件,减刑4069件,33件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对泰安中院而言,减刑、假释审判职责原本归属于刑事审判庭,自2014年起,该项职责调整至审判监督庭。2017年以来,泰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及“三类犯”,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已达66件。在全省首推社区保证与社区矫正人出庭制度,假释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需由相关服刑人员原所在社区出具保函,提出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意见及帮教措施,并派员出庭参与庭审,发表意见。了解犯人服刑情况,改造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帮教预案。

  近年来,随着泰安新监狱的建成投入使用,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监狱容量不断扩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许多原本在其他地市服刑的罪犯被调整到泰安监狱服刑改造,在押犯人数量迅速增加,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数量也大幅上升。随着新型审判团队的组建,审判资源重新配置,泰安中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力量持续减少,“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为解决困局,2015年,泰安中院在监狱内建设科技法庭一处,建筑面积300平米,内设审判法庭一处,另有合议庭、候审室、羁押室、提讯室各一处。该审判法庭是全省法院首家驻监狱高清视频科技法庭,可对整个法庭和审判过程进行全程、全方位直播或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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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两项重要措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遵循“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而决定对其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条。其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泰安中院审理的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含被减为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罪犯的减刑案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到第八十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案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案件,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泰安中院审理的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案件。

  减刑、假释工作涉及三个机关,一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二是减刑、假释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三是刑罚执行及审判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流程是:由监狱机关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裁定,人民检察院则负责对监狱和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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