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将与公办“并轨”

2017-01-06 11:4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1月6日讯 近日,泰安市印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在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同时,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的参保办法,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意见要求形成决议后,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参保教师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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