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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意见》 加强旅行社业务广告监管

2014-04-01 18:12:00 作者:张冉 李豪 王瑜  来源:大众网
近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积极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旅游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旅行社行业的实际,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旅行社业务广告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大众网泰安4月1日讯(记者 张冉 通讯员 李豪 王瑜 报道)近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积极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旅游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旅行社行业的实际,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旅行社业务广告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们出台该《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旅行社旅游业务广告监管,让读者和广大游客对虚假广告提高警惕,严格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意见》的出台,不仅能使游客了解旅行社业务广告,避免因旅行社业务广告带来的出游麻烦,同时能够有效避免旅行社因广告宣传带来的投诉或处罚,对旅行社之间的低价竞争也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能够更好的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对“旅行社业务广告”进行了解释和定义,对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广告主进行了主体规范,一经发现旅行社、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设计、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意见》规定,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的,不得超出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包含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表述清楚、明确,不得使用模糊、夸张或不确定用语,如“准”、“相当于”、“同”等。

      旅行社联合发布业务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超出旅行社共同的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荣誉等表述不得引人误解。

      《意见》要求,委托代理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的,必须取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应当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便于查看的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代理社为组团社发布的宣传招徕资料、线路广告、行程和橱窗海报,必须与本旅行社的区别开来,并标明组团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在旅游线路上注明“本社只承担招徕、报名业务”、“委托代理”字样。

      旅行社分公司自行发布业务广告的,应当使用分公司名称。宣传招徕、线路广告、行程计划等材料,应当标明分公司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分公司以外的名称。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发布业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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